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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浙教高科〔2012〕16号)

发表于:2013-04-15 23:18:29 浏览人数:

各高等院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教育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以下简称《通知》),对严格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和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校要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的管理,充分认识到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是高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是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方面,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

二、重大问题由高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进一步明确科研、财务、审计和纪检等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的职责和权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高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不得设立帐外资金、小金库,不得违反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支出。

四、项目负责人应做好经费使用的审核,不得把项目经费用于旅游、福利劳保、娱乐等活动,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高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审核,杜绝以下违法、违规的经费报销行为:

(一)使用虚假发票进行报销。

(二)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费用,尤其是对用于旅游、娱乐等与本项目研发无关的费用进行报销。

(三)使用项目研发期限外的不合理发票进行报销。

(四)使用记账联发票进行报销。

(五)使用发票复印件等无效凭证进行报销。

(六)与项目无关人员进行的报销。

五、财政性项目经费的劳务费发放,只能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或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项目研究的,应当在科研经费中据实安排其劳务费支出。所有劳务支出均直接打入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由本人收。

六、各高校要定期地对科研项目合同签订、经费使用、经费划转、资产管理、结题结账等情况开展核查。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日常管理职能,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指出和纠正。

七、各高校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要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教育厅

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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