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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等2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18-08-15 10:16:23 浏览人数: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暂行)

  1.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管理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知识产权,调整学校师生员工与学校的利益关系,规范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对外行为,完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保护师生合法权益,鼓励创新开拓,促进成果转化,加强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工作的在岗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校办企业聘用的职工,在校学习的学生,以及来校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二)商标和名称专用权。包括中英文校名、校标等。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专有权。

    (五)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并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切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完成的下列成果属职务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

    (一)承担学校的科研和开发课题的。

    (二)履行本岗位职责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的。

    (三)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和其它条件所完成的。

    (四)离休、退职、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

    上述“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和其它条件”是指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

第五条对于职务成果,学校享有所有权,发明人享有署名权以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六条 学校成立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领导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一)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和领导全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完善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学校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三)聘任专家评估知识产权价值,应用前景,专利申请资助;

(四)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人员予以奖励;对损害学校知识产权的责任人给予处理。

(五)推广知识产权转化应用。

(六)制订知识产权基金管理办法等知识产权实施细则。

第七条 学校科研处承担日常事务的处理,各二级学院指派一名负责人分管本部门知识产权工作,下设一名兼职管理人员。科研处相关职责如下:

(一)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拟定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规划和管理规定;

(二)学校知识产权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三)为师生员工提供知识产权管理相关咨询服务;

(四)组织开展学校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和管理工作,资助专利申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五)推广学校的知识产权成果,审核相关的开发、许可和转让合同;

(六)协调解决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

(七)组织知识产权的教育和培训,开展知识产权教学和研究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其他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师生员工对职务成果进行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的必须填写《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表》,送交科研处。所有申请资料需要申请单位盖章的,必须盖学校公章。由他人代理申请的,必须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交科研处原件存档。知识产权受理通知书、知识产权证书等所有权证明材料应在收到后一个月内交科研处原件存档,并据此办理相关资助、奖励手续。

第九条 师生员工对非职务成果进行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的必须填写《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表》,由所属部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送科研处审核批准。所有申请资料需要单位盖章的,必须盖学校公章。

第十条 学校以知识产权(相关科研技术等)入股形式参与创办企业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一般采取许可的方式进行,不转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该类参股合同应当规定:企业的后续研究成果由学校和企业共同享有,学校对企业增资扩股享有保留权(可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经济实体也应有偿使用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学校派出的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出国的人员和派往国内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不得侵犯学校的知识产权,并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他们在国外或外单位完成成果的所有权归属。申请专利等具体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来学校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没有协议或协议中未约定的,其在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成果归学校所有。离校前,需交出在校研究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软件等,该类资料由所在部门保管。

第十三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及调离的教职工,以及离校的学生,在离校前,必须将其在校研究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软件等交给所在部门。

第十四条 学校所属和参股的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知识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所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的,其权利归学校所有。

第十五条 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在变更、终止进行清算时,应对其所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计入总资产。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将学校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擅自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十七条 学校在转让和放弃职务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二章有关专利的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时需对专利文献进行详细的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避免产生专利纠纷。

第十九条 科研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内容,应及时申请专利,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必须与相关人员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第二十条 对可能形成专利的科研项目,由科研负责人所在部门进行论文发表的审查,以保证科研成果能够符合专利审查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在申请后6个月内评估技术优缺点,国内外现有技术和市场、实施的前景,以决定是否申请专利,避免丧失优先权。

第二十二条 专利申请被驳回,以及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发明人应在收到相关通知后1个月内,向科研处提供详细报告和相关法律文件,并说明是否申请复审或提起行政诉讼。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要求复审或诉讼的,发明人必须配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师生员工与他人合作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该合同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的审核。

第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专利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并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凭证提交科研处存档。

第二十五条 已申请或授权的专利需要放弃的,应向科研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三章有关著作权、专有权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结合本职工作发表的文章,其著作权归作者本人。但作者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损害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及他人的利益,例如:不能在申请专利之前发表含有应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的文章。

第二十七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学校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发明人享有署名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或用学校的名义完成,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出版物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师生员工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的,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方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四章有关校名、商标的规定

第三十条 学校的名称、商标及其它标志,包括但不限于中、英文的全称、简称及其汉语拼音与图形以及其它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所独有的标识性文字与图案或其组合。学校师生员工在使用这些名称、商标及标志时,不得采取欺骗、侮辱或有损学校形象的方式。学校师生员工有义务维护学校的荣誉。以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或其简称的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时,必须经过学校授权。

第三十一条 对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名称的营利性使用必须得到管委会的审查和批准;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本条所称的营利性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对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名称的各种形式的利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对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名称的营利性使用的管理权由管委会行使;科研处作为管委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名称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和监督工作。申请企业的条件另行规定。

  1. 有关保密和奖惩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对学校相关知识主权、信息和技术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有关保密规定另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对商业秘密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由所在部门与涉密人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限定接触人员等。

    第三十五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国内外科技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访问、参观、咨询、通信及参加会议等,对学校相关信息和技术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接待来访者应建立登记制度,各参观点应按照指定的内容和范围组织参观访问。对外介绍,应把握好尺度,注意保密事宜。对于从外单位或外国获得的技术资料,必须遵守合理使用原则,如欲出版或翻译出版,必须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造成侵权的,由责任者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国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项目,一般应为在国内、外已经申请专利的项目。未申请专利的项目在国内参展,需经所属部门审批,并报科研处备案;在国外参展需经科研处和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三十八条 重视科技档案的管理工作,学校所属各单位及有关人员应认真做好科研档案归档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鼓励申请专利,促进成果转化,有关资助和奖励规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未经学校许可,任何人不得将职务发明以非职务发明形式申请专利,不得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我校的专利成果,违反本规定造成学校资产流失或损失的,由学校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及个人有权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并有义务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并协助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对于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获得的不当得益予以追缴,并视学校损失大小要求赔偿。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保护知识产权有功的人员给予学校追回的经济损失10%的奖励,成果完成人根据学校其他规定应得的收益不受影响。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申请登记表

知识产权名称

申请类型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其他□

申请人

发明或培育人

申请国别

联系电话

拟选代理机构

代理人

内容简介

是否职务成果

是□

理由:

否□

投资

效益

预测

申请人签章

(部门)盖章

(个人)签名

年 月 日

(部门)盖章

(个人)签名

年 月 日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1.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完善知识产权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基金(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基金”)来源包括:

    1.学校财政预算拨款;

    2.浙江省、杭州市的专利专项资助资金;

    3.专利项目许可实施、转让收益的提成;

    4.其它资金。

    第三条 知识产权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我校为第一申请(权利)人,以专利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的创造和维护。包括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专利授权奖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知识产权数据库等信息平台建设,知识产权知识宣传、管理和人员培训等。

  1. 知识产权基金资助条件

    第四条 知识产权资助的申请条件如下:

序号

资助类别

资助条件

1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申请费和年费资助

已授权,仅限三年

2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奖励

已授权,且在授权公告之日起一年内

3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奖励

完成登记一年内

  1. 知识产权基金资助额度

    第五条 知识产权资助额度如下:

序号

资助类别

资助额度(单位:人民币)

1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申请资助

按实际支出资助(含申请费、代理费、印刷费、实审费、复审费和专利授权办证登记费等)

2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年费资助

减缓后最初三年年费,资助额度根据专利申请日和授权日计算

3

发明专利授权奖励

1.0万元/件

4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奖励

0.2万元/件

5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奖励

0.1万元/件

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奖励

0.2万元/件

7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奖励

0.1万元/件

  1. 成果转化实施收益分配

    第六条 学校将专利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从所取得的净收益中提取40%作为奖励发给成果完成人,提取10%纳入知识产权基金,其余50%归学校和二级学院(学校30%,二级学院20%)所有并以横向课题方式管理,即收益分配比例为成果完成人:知识产权基金:学校:二级学院=4:1:3:2。

    第七条 对经学校许可,由专利完成人积极进行成果产业化的,从所取得的净收益中提取50%作为奖励发给成果完成人,提取10%纳入知识产权基金,其余40%归学校和二级学院(学校20%,二级学院20%)所有并以横向课题方式管理,即收益分配比例为成果完成人:知识产权基金:学校:二级学院=5:1:2:2。

    第八条 以上所指净收益是指扣除税费,学校支付的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年费和奖励费,以及学校用于该项目转让的各项支出后的收入。

    第九条奖励给予个人的,纳入绩效工资预算管理。

  2. 知识产权基金资助申请程序

    第十条 知识产权基金资助申请方式:

    1.专利申请、授权及代理费用资助:专利申请人在科研处页面下载“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专利资助申请表”,向科研处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及相关收费收据申请资助,专利代理费用申请资助需同时提供专利代理合同。

    2.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人向科研处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对提交的知识产权基金资助申请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1.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2.提供材料不齐全的;

    3.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外专利的;

    4.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3. 知识产权基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基金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学校下年度财务预算。知识产权基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基金由科研处管理,计财、审计等部门对其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科研处负责知识产权基金年度预算的申报和使用支出审核,计财处负责设立专门科目管理知识产权基金的开支。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凭证应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全额收回资助经费,并追究相应责任。

  4.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表: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专利资助申请表

申请专利名称

申请人

职称

所在部门

申请专利类别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日

专利申请号

联系电话

手机

Email

申请资助金额

是否职务发明

申请人承诺:

本专利无知识产权争议,遵守《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基金管理办法》(浙经院〔2015〕75号)的有关规定。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科研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审核意见:

签 字: (公章) 年 月 日

注:1.请用墨水填写,本表交一式一份;2.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请附授理通知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纳的各种发票原件;3.本表经学校负责人签章后,申请人可委托专利代理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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