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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奖励办法
发表于:2018-08-15 10:23:59 浏览人数:0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奖励办法
(2007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推动学院科研工作,提高学院科研学术水平,鼓励教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多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
科研工作量考核对象为教学科研岗位的教师和管理教辅岗位6级以上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三条 计分办法。
科研成果实绩计分按照表1中的具体项目及赋分计算。
表1 科研成果(含教学成果)实绩计分表
科 研 工 作 实 绩 | 论 文 | 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索引(SSCI)、工程索引(EI)并被中国科技信息所信息分析研究中心检索 | 200分/篇 | 说明: (1)收入国际著名检索系统的必须提供国家授权检索机构有效证明。或经学院科研处统一检索(国家授权检索机构检索)。 (2)新华文摘按权威期刊对待,全文收录计满分,摘录减半计算。 (3)国际性学术刊物分两类,一般的按一级期刊对待,重点的按权威期刊对待。科研管理部门认定有困难时,由院学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确认。 (4)权威、一级、二级、三级刊物按浙江大学最新制定的标准,以及凡列入北大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核心期刊属二级刊物,详见附件。 (5)国家级、省级报刊理论版上的学术性论文视情况分别按一、二级刊物计分,地市级报刊理论版的学术论文按三级期刊计科研分。 (6)在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若系合作完成,计分规定:两作者合作的论文,第一、二作者分别计80%和20%的分值;三作者合作的论文第一、二、三作者分别计70%、20%、10%的分值;超过四作者的,从第四作者开始从第一作者中分出10%。 (7)论文字数不足2000字的,按半计分。无正当理由本院教工论文以外单位名义发表的不计分。无正当理由不署本院院名的,按半计分。 (8)以增刊及论文集形式发表的论文,以及内刊(包括学院学报)计10分。 | |||||||||||||||||||||||||||
权威期刊 | 150分/篇 | ||||||||||||||||||||||||||||||
一级期刊、 | 100分/篇 | ||||||||||||||||||||||||||||||
二级期刊 | 50分/篇 | ||||||||||||||||||||||||||||||
三级期刊 | 20分/篇 | ||||||||||||||||||||||||||||||
学术专著 | 执笔部分(每万字):20分; | 1.专著指在书籍的版权页上注明“著”字样(否则以编著对待不视为专著);确认有困难的,由学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认定。 2.著作(教材、译著)中没有注明编写章节的,最高执笔字数不得超过所有作者的平均执笔字数。国家级省部级规划教材必须有相应的的政府主管部门的出版说明或文件。新书号再版视同新著书,原书号重印或修订不再计分。 3.非主编或第一作者均按80%计分。主编除其执笔章节按100%计分外,对非执笔执笔章节按20%计分,有副主编者或第二主编者,主编按14%计分,其余副主编或第二主编平分6%。 4.以书籍形式出版的文学作品,包括诗词、散文按科研专著减半计分。 | |||||||||||||||||||||||||||||
教材译著等 | 执笔部分(每万字):国家级规划教材计15分;省部级规划教材10分;其它(包括各出版社组织的各类规划教材)计5分。 | ||||||||||||||||||||||||||||||
科研课题 | 纵 向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厅局级 | 院级 | 学会 | |||||||||||||||||||||||||
重大 | 重点 | 一般 | 重大 | 重点 | 一般 | 重大/重点 | 一般 | 重大 | 重点 | 一般 | 国家 | 省级 | |||||||||||||||||||
600 | 500 | 400 | 350 | 300 | 250 | 150 | 100 | 150 | 100 | 50 | 100 | 50 | |||||||||||||||||||
横 向 | 以拨入院财务帐号的项目经费数或根据《技术应用性公司管理办法》认定的科研到款额为依据,哲学社会科学课题:每500元计1分;自然科学课题:每750元计1分。 | ||||||||||||||||||||||||||||||
说 明 | 1.学院已资助和技术应用性公司所承担的的课题只计科研分,不奖励。其他横向课题不仅计科研分,同时在结题年度按科研到款金额计分予以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000元。 2.立项单位只立项不资助的课题按同类课题70%计分。 3.非学院为第一承担单位的纵向项目按横向项目处理,即按拨入经费和学院资助经费之和计科研分。 4.由教务处(或高职教育研究所)管理、立项的教改课题参照相应级别的课题计分,年终由教务处(或高职教育研究所)汇总后提交科研处,其教改课题资助金额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 ||||||||||||||||||||||||||||||
获 奖 成 果 | 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厅级 | 院级 | 学会 | (1)政府部门及学院科研和教学获奖成果计分以有关部门下达的正式文件为依据,其它以获奖证书为依据。(2)合作成果分值由第一成果人按贡献大小在合作者之间进行分摊。第一成果人一般不低于50%,不高于80%。(3)奖励证书上未注明奖励等级的,一律算四等奖。(4)学院评奖已发放奖金的,只计科研分,不再奖励。 | ||||||||||||||||||||||||
国家级 | 省部级 | ||||||||||||||||||||||||||||||
一 | 800 | 400 | 200 | 60 | 100 | 50 | |||||||||||||||||||||||||
二 | 600 | 200 | 100 | 40 | 50 | 25 | |||||||||||||||||||||||||
三 | 400 | 100 | 50 | 20 | 40 | 20 | |||||||||||||||||||||||||
四(优秀奖) | 200 | 50 | 25 | 10 | 20 | 10 | |||||||||||||||||||||||||
专利、版权 | 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 | 版权登记 | ||||||||||||||||||||||||||||
200分/项 | 100分/项 | 50分/项 | |||||||||||||||||||||||||||||
注:学院为鼓励教师申请专利,如果专利申请成功,其专利申请费及前三年专利维护费由学院全额报销。如果专利转让或投入使用产生收益者,则前期由学院开支的申请费及维护费应当归还。 | |||||||||||||||||||||||||||||||
产学研调研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1)以调研一个月(四周)为基础,以调研报告为主要依据,考核优秀者一般要求有论文发表,且两者取高值; (2)超过一个月,调研每增加一周科研分在相应的等级增加10% ; (3)产学研调研考核以系(部)为主,报科研处(或产学研促进中心)备案,作为奖励的依据。 | |||||||||||||||||||||||||||
40 | 30 | 20 |
第四条 计分的几个具体问题规定。
1.计分的科研项目(课题),必须是正式立项或签有正式合同,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资料需经科研处备案认可。
2.同一项成果不重复计分(课题中部分成果单独命题发表的论文除外),按分值高的计算。各级纵向课题须是我院为第一承担单位才能按纵向项目计分。
3.课题项目的工作量计分按立项期间年平均计分,已资助的课题项目不再奖励,对于横向课题,结项后一次性奖励。
4.经立项部门批准同意延期结项的课题(须提供立项批准部门同意延期结项的书面证明)仍按标准计。不能按期结项的课题,对跨年度未计部分科研分值不再计算,但对上年度已计科研工作的部分,不再以负分反映。
5.合作课题分值的分配由课题负责人提出分配方案,其中课题组负责人的分值不低于30%,不高于70%,并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提供全部参加者分值分摊的清单。
6.本院教师因在有关院校担任访问学者,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因导师要求,单位署导师单位的,在计分和奖励中减半计算。在报纸上发表的学术理论版的论文等,因报社原因未署本院名仅署作者名的,计分和奖励不受影响。以化名或笔名发表的论文不计分、不奖励。
7.在计分奖励年度内因工作调动来我院工作,该年度以原单位名义且署作者名发表的论文、著作等按50%计分和奖励。在本年度因个人原因调离学院的,该年度的科研成果不再奖励。但因公或离、退休仍然予以奖励。
8.特殊情况由科研处汇总后交学术委员会裁定。
考核标准。
教学科研岗位的科研考核标准,见表2。
表2: 教学科研岗位科研考核表
教学科研 岗位 | 基本资格 | 科研成果 | 年度科研考核分值 | 备注 | ||
职称 | 任职年限(或学位) | 近三年科研分值要求 | 近三年刊物级别要求 | |||
一级岗位 | 正教授 | 3年及 以上 | 180 | 一级和二级各1篇(或相当级别的科研成果,下同) | 60 | 教学科研岗位聘任按学院[2003]35号文件规定执行。除科研条件外,尚需具备教学、年度考核等其他条件。 |
二级岗位 | 正教授 | 2年及 以上 | 150 | 二级2篇 | 50 | |
三级岗位 | 正教授 | 无 | 120 | 二级1篇 | 40 | |
副教授 | 4年及 以上 | 120 | 二级2篇 | 40 | ||
四级岗位 | 副教授 | 2年及 以上 | 90 | - | 30 | |
高级 讲师 | 3年 以上 | 90 | 二级1篇 | 30 | ||
五级岗位 | 副高级职称 | 无 | 75 | - | 25 | |
高校 讲师 | 4年及 以上 | 75 | - | 25 | ||
中级 职称 | 硕士及以上 | 75 | - | 25 | ||
中级 职称 | 4年及以上 | 75 | - | 25 | ||
六级岗位 | 高校 讲师 | 2年及 以上 | 60 | - | 20 | |
中专 讲师 | 3年及 以上 | 60 | - | 20 | ||
中级职称 | 硕士 学位 | 60 | - | 20 | ||
七级岗位 | 中级 职称 | - | 40 | - | 15 | |
初级 职称 | 3年及以上 | 60 | - | 20 | ||
初级 职称 | 硕士 | - | - | - | ||
初级 职称 | 双学士且连续工龄5年及以上 | 40 | - | 13 | ||
八级岗位 | 初级 职称 | 3年及以上 | - | - | - | |
初级 职称 | 连续工龄5年及以上 | 40 | - | 13 | ||
九级岗位 | 初级 职称或其他教学、科研岗位 | - | - | - | ||
十级岗位 | 见习期、试用期人员 | - | - | - |
2.管理教辅岗位的科研考核标准,见表3。
表3: 六级以上管理教辅岗位科研考核表
管理教辅岗位 | 基本 资格 | 近三年科研分值要求 | 年度科研考核分值 | 备注 |
一、二级岗位 | 院级干部 | 60 | 20 | 管理教辅岗位聘任按学院[2003]35号文件规定执行。七至十二级管理教辅岗位无科研考核要求。 |
三、四、五级岗位 | 副院级(试用期)和中层干部 | 40 | 13 | |
三、四级岗位 | 副高级职称3年及以上,本岗位工作2年(非本专业职称,须在本岗位工作3年)及以上 | 60 | 20 | |
五级岗位 | 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职称及以上 | 20 | 7 | |
六级岗位 | 大专及以上学历,科级干部或中级职称 | 20 | 7 |
3.考虑到某些特殊情况,数学、外语、体育专任教师,科研考核按其相应等级要求分值的70%要求。
4.科研实绩占年度考核的百分比,起点为10%,最高为30%,具体考核年度的百分比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确定。
5.各级岗位完成年度考核的科研分值为合格标准,折合科研考核的70%,即达到科研考核100分的标准分值应为:相应等级的合格标准分除以70%。为鼓励教师多出成果,最高年度考核分封顶为考核年度科研分值的120%。例如,某年度考核科研考核占10%,即10分,即最低为0分,满分为10分,最高封顶为12分。
第六条 考核和奖励原则。
对科研考核和奖励实行分项管理。为了保持科研考核的连续性和可比性,科研计分标准基本保持原有水平。
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1)对署名我院的第一作者的论文奖励标准。
凡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索引(SSCI)、工程索引(EI)并被中国科技信息所信息分析研究中心检索的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权威期刊每篇1.5万元;一级期刊每篇0.5万元;二级期刊(或核心期刊)每篇0.2万元;三级期刊每篇0.02万元。论文字数不足2000字的,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增刊、论文集及内刊论文不予奖励。
凡属于学院资助推荐发表的论文,只记科研分,不再奖励。但如果该论文被高一级杂志全文转载,按高一级期刊的奖励金额扣除学院已资助部分的差额,予以奖励。科研分也按高一级的期刊记分。
(2)横向课题,专著、教材,专利、版权,产学研调研等奖励标准。
横向课题,专著、教材,专利、版权以及产学研调研等按表1科研分计算,每分奖励标准为20-30元。如果该专著或教材已获得学院专著或教材建设出版资助,则只奖励在按规定奖励金额超过已资助出版金额的差额。横向课题在结题年度一次性奖励,但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0元。
(3)以我院名义获得的各种科研成果(含教学成果)奖励标准。
各种科研成果(含教学成果)奖原则上以1:1配套奖励。如获奖无奖金的,按表1计分值计算,每分奖励标准为20-30元。如果按1:1配套奖励低于按分值计算的奖金,则按高者奖励。
(4)以上奖励标准在具体执行时,由科研处提出建议,经主管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3.非考核对象的教职工的科研成果按标准奖励,一视同仁,但不反映年度科研工作量考核。
第七条 考核、奖励程序。
1.每年年末科研处下发科研成果登记通知,各有关部门按要求组织本部门职工如实登记。当年科研成果未能计入当年考核的,计入下一年度的考核,对上年度的科研考核不再调整。
2.各有关部门必须对本部门所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计算每人的实绩分,然后把计算结果连同成果原件和有关证书原件,以及复印件一份上报科研处。
3.科研处根据各部门上报的原件和复印件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退还原件,复印件汇总存档。
4.科研处根据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进行审核汇总,一般在次年4月份对上年度的科研成果实施奖励,逾期不再奖励。
5.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对所有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学院相关行政部门责令对应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者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道歉、补偿损失,撤回其相应的校内奖励或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浙经院发(2003)131号发布的《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办法》同时作废。
第九条 本办法由院科研处负责解释。